中文名稱規範聯合協調委員會章程
(修改案 2003年10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推動中國大陸地區、港澳臺地區和海外華文圖書館的書目規範工作,推動數字圖書館規範工作進程,並最大程度地實現資源的共建共享,由中國高等教育文獻保障系統(CALIS)管理中心、國家圖書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大學圖書館長聯席會JULAC(Joint University Librarians Advisory Committee)聯合發起成立“中文名稱規範聯合協調委員會”(簡稱“協調委員會”),並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協調委員會的宗旨爲:協調規劃、兼容標準、合作建設、共享資源。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三條 協調委員會本着“求同存異”的原則,協調兩岸五地有關中文名稱規範工作的規劃與研究,推動相關地區中文名稱規範建設。
第四條 在與國際名稱規範標準接軌的前提下,促進各地區標準的兼容。
第五條 本着合作建設的原則,建立合作與共享機制,實現各地區規範文檔的共建共享。
第六條 以會議和論壇等各種形式,交流信息、溝通情況,討論問題,促進各地區中文名稱
規範工作的發展。
第三章 協調委員會組織
第七條 協調委員會爲虛體機構,採取聯席會議(joint meeting)制,設輪值主席。
第八條 協調委員會的決議需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一般情況下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
協調委員會成員所在的圖書館或城市輪流召開。
第九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總結上年度決議執行情況;商討合作共享事宜;交流規
範標準和實施情況;修改並通過“中文名稱規範聯合協調委員會章程”;形成本次會議決議等。
第十條 輪值主席由召開本次會議的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輪值主席的任務是:
作爲本次會議的召集人,落實本次會議的各項決議;在下年度聯席會議上進行工作總結並與下年度輪值主席進行工作交接。
第四章 協調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協調委員會成員即參加聯席會議的圖書館或相關協作機構,主要由兩岸五地收藏中文文獻的圖書館或協作機構的代表組成。作爲協調委員會成員,應參與本地區中文名稱規範建設的決策,組織實施和推動本地區中文名稱規範的共建共享。
第十二條 協調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1 參加聯席會議,享有對會議議題的建議權和會議決議的表決權;
2 享有擔任輪值主席的權利。輪值主席有權邀請某些非成員單位列席本年度的聯
席會議;
3 可以優先共享成員間的規範工作成果。
第十三條 協調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1 遵守協調委員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 執行聯席會議決議;
3 參加協調委員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十四條 新成員加入需要提出申請,經輪值主席通報各成員並徵得多數成員的同意,並在下年度聯席會議上履行正式的接受程序。
第十五條 如果成員連續兩年沒有參加協調委員會聯席會議,視爲自動退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協調委員會每一成員單位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參加人員的交通費用自理;會議期間的食宿、會議費支出和輪值主席任職期間的辦公費支出由輪值主席所在圖書館或機構負責解決。輪值主席的任期,自作爲承辦單位召開聯席會議之日起,至另一承辦單位召開聯席會議之日止。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聯席會議制定、解釋、修改和發佈。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第一次聯席會議正式通過之日起生效。